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雨中*******(以下简称雨中雨公司)、陆**、原审被告宁波欧得********(以下简称欧得利公司)、宁波铠伦********(以下简称铠伦玛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付*就325000元代偿本金中案外人傅*、胡*不能清偿部分的七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驳回雨中雨公司、陆**对付*的其他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代偿主体系雨中雨公司,陆**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银行回单,代偿主体系雨中雨公司。雨中雨公司股东会决议系公司内部文件,对公司内部有拘束力,对外不具有拘束力。一审法院依据雨中雨公司内部决议确定陆**为共同代偿主体错...(本文书还有3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