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百*******(以下简称百畅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百畅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百畅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百畅公司非案涉土地权利人,故其作为本案一审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判决明显违反民事立法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百畅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余**清除其在百畅公司厂房北侧出入口处堆放的混凝土块等建筑垃圾以及在厂房西侧临街商铺门口堆放的预制水泥板,以恢复和保持...(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