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吉野*******(以下简称吉野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吉野家公司支付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12月5日延时加班工资318542.22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王**的工作岗位是送餐员,属于餐厅服务员岗位,不是物流配送,餐厅服务员岗位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而不是不定时工时制度,一审法院认定王**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即使吉野家公司经过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实际没有执行的,劳动者仍可以主张加班工资。王**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吉野家公司执行非不定时工作制,王**工作中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吉野家提供的劳动合同虚假,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本文书还有2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