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义市柏********诉被告巩义市人***、第三人巩义市某****行政批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巩义市柏********的经营者李**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巩义市人***的委托代理人孟*、周**,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孙**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请求:1.撤销巩义市人***巩政土〔2020〕17号文件。2.诉讼费用由巩义市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993年5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巩义市人***给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是“巩集建(93企)字第02242号”,土地使用者是“回郭镇柏峪农机修理服务部”,地址是“回郭镇柏峪村”(属于巩义市某****的土地),用地面积是“39平方米”,用途是“商业”,备注“国家需要时无条件服从”2020年6月23日,巩义市人***以“柏玉农机修理服务部已停止使用改作他用,现状尺寸发生改变”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本文书还有3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