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巩义市柏********与巩义市人***行政批复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批准
  • 案例类型:行政裁定书
  • 案号(2023)豫01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9
  •  
  • 【案例概要】

    原告巩义市柏********诉被告巩义市人***、第三人巩义市某****行政批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巩义市柏********的经营者李**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巩义市人***的委托代理人孟*、周**,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孙**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请求:1.撤销巩义市人***巩政土〔2020〕17号文件。2.诉讼费用由巩义市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993年5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巩义市人***给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是“巩集建(93企)字第02242号”,土地使用者是“回郭镇柏峪农机修理服务部”,地址是“回郭镇柏峪村”(属于巩义市某****的土地),用地面积是“39平方米”,用途是“商业”,备注“国家需要时无条件服从”2020年6月23日,巩义市人***以“柏玉农机修理服务部已停止使用改作他用,现状尺寸发生改变”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本文书还有3041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