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银行******与被告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银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25元、利息17.22元、复利6.29元、罚息493.23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30日,此后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双方《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6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4000元,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15.30%,贷款期限为3个月。原告于2022...(本文书还有1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