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田**、田**诉被告丁*、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红寺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原某、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1、被告人保财险红寺堡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丁*赔偿原告田**各项损失203436.54元,被告人保财险红寺堡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丁*赔偿原某医疗费13157.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天)、残疾器具费190元、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以鉴定结果为准进行计算,被告人保财险红寺堡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田**将其赔偿项目变更为:医疗费10468.89元、误工费30330元、鉴定费1600元、护理费20220元、营养费9000元,车辆损失7580元,共计79198.89元;原某将其赔偿项目明确为:医疗费13696.02元,伤残赔偿金245484元,鉴定费2600元,护理费5055元,营养费6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共计322835.02元。
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日21时55分许,原告田**驾驶三轮农用车沿建设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行至××路行驶时,与由被告丁*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二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在海原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抢救,后转至宁南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原告田**...(本文书还有6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