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任**、乌鲁木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尕文和、谢*,乌鲁木齐************的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21,560元、营养费2,700元、辅助器具费1,000元、门诊复查费446元、精神抚慰费6,000元、误工费47,700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伤残赔偿金150,568元、鉴定费2,18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39,361.4元。2.案件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22日原告受雇于被告一任**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腾路**号**科大都会**号楼**层内提供电路电线搭建劳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要将线管放置于吊顶上,不慎在木质人形梯子上坠落,当时腰部无力无法翻身,双下肢无法活动并伴有刺痛,被告任**半小时返回工地,后用药酒揉搓腰部无果后,遂拨打120急救将原告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此后原告住...(本文书还有4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