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股份有***与被告湖州b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股份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与被告湖州b有***的法定代表人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股份有***起诉称:原告享有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33类:白**;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果子饮料;鸡尾酒;酒;酒精饮料;开胃酒;烧酒;威士忌酒;商标有效期自2002年2月21日注册并经续展至2032年2月20日止。2006年11月12日“国窖”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在33类白酒商品上为驰名商标。2023年3月,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经营的福全烟酒商行店铺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国窖白酒18瓶。2...(本文书还有2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