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贺************(以下简称全威公司)与被告陆**、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被告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的融资租赁款41013.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付:以41013.36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9日,被告陆**与案外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重公司”)签订《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文件》,被告陈**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字,该合同第19.1、19.2约定,若发生迟...(本文书还有3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