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胡**因诉被上诉人温州市鹿*************(以下简称双屿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胡**、胡**系夫妻关系,其儿子胡某1、女儿胡某2。胡**、胡**在温州市鹿城区建有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用于居住、经*,但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未进行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经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丈量,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204.49平方米。
2013年10月31日,双屿街道办事处拟定涉案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临时协议书》,但胡**、胡**未签字。2014年4月6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温鹿政发(2014)11号《关于对温州市滨江广场二期a-1地块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温政行复(2014)85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前述征收决定违法。
2016年10月10日凌晨,中央涂村中央街**号发生危房倒塌,造成22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受双屿街道办事处委托,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6年10月16日出具编号为2016jd020-046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综...(本文书还有5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