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江门分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江门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在线参加诉讼,被告刘*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江门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11月20日,利息237.05元、罚息418.23元,之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个人版)》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8日,被告刘*与原告通过网上银行签订合同编号为xxx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个人版)》,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额度16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8日;贷款年利率按照4.2%执行,即lpr利率加50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按月...(本文书还有1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