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抚州市某*******(下称某某建设公司)、汪*、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陈*,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3543.91元、利息及罚息计12884.81元、违约金7635.44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汪*、姜**对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8日,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765000元,额度存续...(本文书还有2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