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咸阳**************(以下简称秦*商行)诉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商行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商行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988.2元、逾期利息3839.6元(剩余逾期利息从2024年3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11698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该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9日被告李*与原告签订《借款额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9日,借款期限24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本文书还有1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