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天缘*********(以下简称天缘公司)与被告库车库弘******(以下简称库弘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库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库弘公司退还货款37,491.69元;2.判令库弘公司提供金额为293,353.80元的增值税发票,如不能提供,则承担税款98,649.92元(增值税税款33,748.66元、所得税税款64,901.26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395元、保全保险费200元由库弘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天缘公司从库弘公司处购买水泥,双方签订有《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先款后货,款到后2日内发货,库弘公司向天缘公司提供含13%的增值税发票。天缘公司按约向库弘公司预付货款330,845.39元,但库弘公司尚有37,491.69元货物及金额为2...(本文书还有3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