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23时45分,被告人丁*及其女朋友洛某1在西藏昌都市××区茶马广场七咖啡喝有5瓶百威纯生。23时左右,丁*驾驶车牌号为×××,从西藏昌都市瑞庭酒店地下停车场沿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夏通街军分区一队路段时,被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对丁*进行呼气试酒精测试,结果为152.6mg/***.同时,对被告人丁*在西藏昌都市民安医院提取血样。同日,由西藏昌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依法扣留被告人丁*机动车驾驶证。同年6月7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被告人丁*血样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9.1mg/***.被告人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丁*的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信、指纹捺印卡、查获经过、呼气试酒精含量...(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