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付**,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原审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王**偿还王**借款本金180000元,不服金额为21600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王**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王**、王**于2019年10月1日给王**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月息1分。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本文书还有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