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安邦公司从事国际货物代理等业务,2016年5月1日,安邦公司与河南厚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货物运输合同。2016年6月15日6时33分,安邦公司委托百信公司代为承运河南厚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一批出口胶合板,左**驾驶涉案车辆鲁bl××××/鲁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莱泰高速公路莱芜西出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货物及车辆等受损。该事故经莱芜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钢城大队认定,左**负事故全部责任。鲁bl××××/鲁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百信公司,实际车主为左**。事故发生后,河南厚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新乡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7年5月3日,新乡仲裁委员会出具(2016)新仲裁字第113号裁决书载明,安邦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河南厚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物损失费245000元并承担仲裁费7950元。2017年7月25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豫05执****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安邦公司应向河南厚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费...(本文书还有4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