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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浙0782刑初*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苟**在d型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从佛堂镇后阳村至达摩路**号;同日20时48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佛堂镇上佛路张宅村地段处时,追尾碰撞前方施*、俞*及其推行的×××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以及施*、俞*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苟**明知他人报警仍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苟**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前轮无制动装置、后轮制动技术状况正常,整车制动系不符合标准要求,转向系符合标准要求,前照明信号装置技术状况无法认定。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定被告人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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