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田**、郭**、温**、董**、王**、李**(以下简称田**等六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延长**********(简称延长隆星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陕西延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等六人申请再审称,案涉96万吨兰炭生产线及配套项目并未在申请人田**、郭**与第三人延长石油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评估及转让,案涉协议并未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也未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田**、郭**与第三人延长石油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以《评估报告》评估的公司资产值为依据而确定。该《评估报告》系第三人延长石油公司以本次交易为目的,对被申请人隆星化工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委托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该项目不...(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