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理馨顺********(以下简称馨顺公司)与被告陈**、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馨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陈**、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馨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的违约金共计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9日,原告与大理供电局幸福家苑全体业主的代理人一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签订了《前期临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大理供电局幸福家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高*0.85元/月/m²、别墅1.22元/月/m²,其他物业费:高*住户电梯费35元/户/月、水池清洗费20元/户/年(含别...(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