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奥清******(以下简称奥清公司)诉被告陕西博延*******(以下简称博延公司)、被告高*、被告王**、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秋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被告博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被告高*、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22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为134752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日原告奥清公司与被告博延公...(本文书还有3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