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及出库登记表、案件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返还物品凭证,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袁*的供述和辩解;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宁金信司鉴(2022)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