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杨**因诉安徽省人***(以下简称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作出皖政地〔2016〕1500号《关于宣城市2016年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1500号《批复》),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宣城市宣州区济川街道东桥社区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15.0058公顷(其中耕地11.92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7.7326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32.7384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途,用于城市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
2022年8月24日,原告不服1500号《批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22年8月25日签收受理后通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代省...(本文书还有2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