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核定各项损失1134052元,具体如下: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死亡赔偿金1031420元。3、丧葬费52632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宋**交通肇事逃逸,致四原告的近亲属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二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数额均无异议,该院予以认定。某某公司辩解称商业险保险合同有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约定,且均有宋**电子签名,某某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商业险免责。被告宋**不认可电子签名,宋**不能提供2021年至2023年的电子签名样本,非其本人原因,故其对终止鉴定的后果不承担对其本人不利的后果,即不能因此推定其在保险合同投保人栏签名。本案商业险系网络投保,认定某某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得审查某某公司的投保流程是否有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合同中免责条款进行常人能够理解的提示和说明环节。该环节是认定某某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时,某某公司的投保流程必须同时具备的环节之一。庭审中,某某公司...(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