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钟**,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依法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235291.93元:残疾赔偿金129756元(64878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28天×100元/天)、护理费15000元(28天×150元/天+90天×120元/天)、误工费34032元(8508元/月×4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26377.65元(40581元*13年*10%/2)、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276元、医疗费12050.28元。2.二被...(本文书还有4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