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案涉欠款的相关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刘**与刘**之间存在多笔欠款关系,二审法院未对证据进行客观全面审核,将案涉诉争的52万元欠款与案外的29万元欠款混为一谈,将刘**偿还案外29万元欠款本息的事实认定为偿还本案52万元欠款,导致刘**案涉52万元欠款本息无法收回。刘**为逃脱债务,编造52万元的欠条是由29万欠款加另一笔石材款组成,误导二审法院,致使判决错误。
刘**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我与刘**之间有一笔大理石材款68.8万元,钢材款24万元,其中闫某之间给付刘**40万元支票,还剩52万元即本案中的欠条。所有的债务都是因为闫某的工程形成的,刘**没有证据证明另外一笔68万元欠款真实存在。...(本文书还有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