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3)新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3-11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案涉欠款的相关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刘**与刘**之间存在多笔欠款关系,二审法院未对证据进行客观全面审核,将案涉诉争的52万元欠款与案外的29万元欠款混为一谈,将刘**偿还案外29万元欠款本息的事实认定为偿还本案52万元欠款,导致刘**案涉52万元欠款本息无法收回。刘**为逃脱债务,编造52万元的欠条是由29万欠款加另一笔石材款组成,误导二审法院,致使判决错误。

    刘**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我与刘**之间有一笔大理石材款68.8万元,钢材款24万元,其中闫某之间给付刘**40万元支票,还剩52万元即本案中的欠条。所有的债务都是因为闫某的工程形成的,刘**没有证据证明另外一笔68万元欠款真实存在。...(本文书还有933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