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与被告淮南市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原告代为其缴纳的社保费用75960.1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原系淮南市食***职工,淮南市食***所有下属单位均由淮南市食***统一进行社会保险参保。被告也为原告在社保部门建立了社保账号。2019年9月,原告已到退休年龄,却被告知淮南市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只有在单位补足社保费用后,方可领取养老保险金。在原告要求被告补足社保费用时,被告提出单位当时没有资金只有自己补缴。为了及时办理退休,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将被告和自己应承担的全部社保费用缴纳至社保账户。2019年10...(本文书还有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