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口顺业*******(以下简称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及原审第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四项,改判:(1)驳回陈**的全部诉讼请求;(2)陈**向顺业公司立即支付税款103041.98元及利息(利息以103041.98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将一审判决第二项:“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顺业*******支付维修费*33255.9元及利息(利息以33255.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本文书还有14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