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洪**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嘉********(以下简称嘉陵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洪**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嘉陵某经营部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同种产品,二者的出水部和手持部整体造型,出水口排列分布及形状均构成相同,仅在手持部与出水部连接方式存在细微差异,该差异不影响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该外观设计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嘉陵某经营部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视觉外观存在差异,嘉陵某经营部无主观侵权恶意,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洪**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嘉陵某经营部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文书还有4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