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为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慧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沈**,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汕头市潮南区陇田旺盛针织厂的经营者,该厂于2019年5月8日注销。被告曾长期向该厂购买袜子。2018年7月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尚欠货款60万元,并承诺每年支付15万元。2021年7月24日,经双方再次对账,被告重新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货款为47万元。嗣后,被告通过微信支付5000元,余款4650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