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巢湖市歧*********(以下简称歧阳公司)与被告中煤建工******(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歧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中煤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歧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235.60元并自2018年3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无为电子商务大厦工程所需墙体材料,并对货款支付方式等予以明确。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结算,涉案总货款为478858.8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442623.20元,尚欠货款36235.60元。因原...(本文书还有1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