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李**因与上诉人长垣市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李**、李**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三上诉人各项费用共计1255681.85元(不服金额:514271.92元)。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王*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303664.8元”证据不足,在上诉人未主张被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王*发生的医疗费及专家费1303664.8元为“李**等人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定性错误,在被上诉人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直接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超出了上诉人诉求内容,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主张的各项损失范围错误,对于上诉人未主张的、被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认定为上诉人主张的损失错误。一审中,上诉人主张的是己方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其中包含医疗费、专家费17985元及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损失,并未主张被上诉人垫付部分的医疗费,对于被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上诉人并未支付,该项费用不属于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也并未主张。一审认定医疗费及专家费为1303664.8元明显错误。二、一审认定“王*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303664.8元”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一审庭审提交了王*的费用清单和第一次住院费票据,但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属于被告,其用于证明自己垫付费用的证据属于其单方制作,未经第三方机构审核鉴定,也没有与第三人进行核对结算,不具有证明力,一审判决直接采纳其提交的单方清单,并认定被上诉人为王*垫付医疗费1285679.8元证据不足。三、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垫...(本文书还有7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