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547元及逾期利息100.23元(自2024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11月5日),并请求将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16647.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干活,被告尚*原告工资未付清,后于2024年3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4年8月31日前付清,但欠条出具后被告仅支付2500元,尚*16547元未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