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xxxx*****(以下简称xxxxxxx)诉被告安徽xx******(以下简称xxxx公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公司、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xx公司、杨**共同向xxxxxxx偿还借款本金328862.4元,利息、罚息3309.92元,合计332172.3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此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xxxx公司、杨**支付xxxxxxx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776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xxxx公司、杨**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