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对海天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未作答辩。
荔波东方公司、东方丽邦公司对海天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未作答辩,
原审原告俞**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天公司支付所欠荔波县水春河景区引水(交通)隧道工程龙王*明路段后阶段分包工程款3656252.89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2412617.65元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计算,1243635.24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日止);2、判令被告东方丽邦公司在欠付海天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3、判令被告荔波东方公司在欠付东方丽邦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荔波东方公司将贵州省荔波县水春河景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属的观光线路和交通工程、景观和县城供水管线工程、旅游步道、景区建筑小品等)发包给被告东方丽邦公司后,东方丽邦公司又将荔波县水春河景区引水(交通)隧洞工程[即水春河景区引水(交通)隧洞工程中临时工程、土石方工程(挖、填)、隧洞开挖工程、隧洞混凝土衬砌工程、压力管道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其他临时工程等,具体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工作联系单和经东方丽邦公司认可并签发的施工图为准]分包给被告海天公司。2017年7月25日,海天公司作为委托人(甲方)与作为分包人的俞**(乙方)签订《荔波县水春河景区龙王*明路段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书》,主要约定:甲方将荔波县水春河景区引水(交通)隧洞龙王*明路段土石方工程开挖、回(换)填、停车场土方开挖回填、混凝土挡墙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工程内容:龙王*明路段(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开挖、回填、路基处理、边坡混凝土墙防护等;合同价款:本分包合同为固定费率合同,以甲方从总承包人(东方丽邦公司)取得实际完成的经发包人(荔波东方公司)认定且经最终审计后的对应本工程结算价款的78.2%作为分包工程价款(其中东方丽邦公司收取管理费16.5%,海天公司...(本文书还有7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