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砼侣销售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斌、被告法定代理人封**、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砼侣销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9,040元及违约金67038.72元(暂计至2023年10月16日,后续违约金以399,04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自2023年10月17日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2,000元(当庭增加);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青海砼侣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等级、混凝土单价、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23年8月22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对账结算,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了1555方混凝土,总货款为549,040元。被告一直怠于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仅向原告支付了150,000元货款后就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货款无果,其拖延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园林公司辩称,首...(本文书还有5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