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魏**、某**(以下简称某**)因与被申请人陈**、郑**、郑**、雷**、某**(以下简称某某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死者系履行魏**与某**承揽合同义务过程中受伤,认定事实错误。1.魏**向某**承揽工作内容是维修冰箱,并不包含冰箱搬运工作。一审诉讼中某**到庭的员工也证实,电器搬运由某**指派的人员负责。本案中,某**明知搬运的系大件电器,却未增派人员协同搬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魏**没有搬运冰箱的义务且其不在店铺,缺少让陈*乙搬运冰箱的动机,亦无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2.郑**明确其工作职责包括装卸、搬运,案涉冰箱由郑**装卸、搬运。郑**联系魏**只是询问魏**是...(本文书还有1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