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与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款项20万元,并自2017年4月1日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相识多年。2015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微信,以所谓“美国大管家项目”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承诺,其投资的款项在六个月期满以后无条件返回。2015年4月1日,原告看在朋友份上在抚州市东乡区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出借了20万元。但是,被告在2015年9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没有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被告陈**辩称,第一,原告诉状中称“与被告相识多年,被告在2015年3月8日向原告发微信借款”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仅在被告公司年会上见过被告,双方并不相识,也没有正面交流。被告向仅有一面之缘的原告借款,不符合常理;第二,原告所称被告...(本文书还有1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