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胡**、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胡**、姜**原告谭**支付货款28,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354.0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胡**、姜*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胡**、姜*于2020年5月14日向原告谭**购买建材一批价款合计67,300元,于2020年5月14日现金支付10,000元,于2020年7月7日微信支付10,000元,2020年10月19日微信支付10,000元,2021年2月8日5,000元,2021年2月9日4000元,合计支付39,000元,欠货款2...(本文书还有2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