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卜*因诉被上诉人秦*县人***征收决定一案,不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卜*系秦*县**镇**巷居民**房屋位于秦*县**镇**村**房屋所处土地的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2016年12月,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国土发(2016)744号土地征拨文件,作出《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2016年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将天水市秦*县兴国镇丰乐村、南关村、王**、邢**、何**、郑*村集体农用地10.85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43.9946公顷一并征收为国有,作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天水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7日以通知形式向秦*县人***予以转发。2021年7月2日,秦*县人***发布《关于秦*路南小河区域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土地及附着物拟征收范围的公告》,公告确定拟征收范围南小河以南、秦*路以西、石碑路以东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并公告了禁止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及入户调查登记...(本文书还有4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