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被告周**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周**即时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4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承担。
被告周**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韩*与被告周**系朋友关系。2021年7月,被告周**因资金周*所需向原告借...(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