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宁夏某公*、王**、马**、马*、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宁夏某公*、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马**、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某公*偿还借款本金744985.40元、利息33202.87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778188.27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在未能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拍卖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屋,优先用于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以实现原告的抵押权,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王**、马**、马*、马**宁夏某公*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的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拍卖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宁夏某公*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宁夏某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途为购买地暖材料,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2016年8月12日,被告宁夏某公*因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向原告申请续贷。2016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宁夏某公*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马**、王**、马*、马*签订《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王**、马**以位于银川市某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马*、马*以位于银川市某房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8月18日,原告为被告宁夏某公*办理100万元贷款续借,期限为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2017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宁夏某公*、马**、王**、马*、马*签订《展期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宁夏某公*办理85万...(本文书还有7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