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以下简称三菱公司)与被告南昌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申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告绿地申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74,02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78,701.10元(1,574,022元×5%,以货款1,574,022元计,自2018年2月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付货款总额的5%)。
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型电梯59台,货款总额为8,148,700元,双方另对货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嗣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电梯59台,并于2018年1月24日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但被告迟某未支付货款尾款1,574,022元。原告催要无果,据...(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