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宋**、熊*与被告凤凰街道**********(以下简称x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被告xx组组长徐胜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宋**、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三原告享有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判令被告支**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8802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熊**与宋**系夫妻关系。1989年9月25日,生育婚生子熊*。原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政府计生办公室向原告熊**、宋**颁发湘(2006)1100177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因被告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告组由此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被告组在作出分配土地款明细表,从2022年开始共计按每人88022元(其中2022年8月人均分配46000元,2022年10月13...(本文书还有3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