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股*****(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21)晋×××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2021)晋×××民初×××号民事判决;2、重新核定损失后,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中,鉴定机构在车损评估过程中,存在事实错误。其中对驾驶室总成定价采用的是原厂价的价格,无事实依据。鉴定时,并未提供原厂件合格证,只凭借一个视频播放的合格证认定为原厂件。且我司工作人员核实视频中合格证与驾驶证总成编码不一致,已在鉴定中提出异议,但鉴定结果仍将驾驶室总成认定为原厂件,鉴定依据不足。车辆大灯只是更换了一个,评估报告中认定的却是两个大灯。车架线束总成的定价有误,应当扣减。
被上诉人王**辩称:本案判决的车辆损失是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