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省妇*******(以下简称妇女儿童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林**劳*争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妇女儿童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妇女儿童中心上诉请求:1.维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林**向妇女儿童中心返还专项培训费用207620元及支付违约金830480元;3.案件受理费由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签订的规培协议合法有效,妇女儿童中心于培训期间向林**发放的工资207620元实为培训成本,一审判决认定该款项为工资性质,而非培训费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琼府(2004)34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与接受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琼卫(2015)6号】第二十二条:“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出培训。若退出培训,培训对象应按照培训协议返还工资和生活补助等培训经费。”之规定,培训经费包含工资和生活补助等费用。妇女儿童中心与林**签订的《海南省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以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规培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培训费用包含基本工资、生活补助、住宿补助、奖励性绩效、往返交通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妇女儿童中心于规培期间以工资名义向林**发放的207620元,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01民终****号、(2021)琼01民终****号民事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本文书还有8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