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7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返还不当得利纠纷,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陆续索要费用,称原告手里只有2508元至2676已足够开销,迄今为止共拿走178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还款,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包*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也不应该向原告返还其所诉请的数额,该笔费用是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单位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支出关系,不是不当得利,该笔费用不是被告索**。
本院经...(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