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塔河县广*******、第三人大兴安岭**********、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塔河县广*******经营者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大兴安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塔河县人民法院(2022)黑272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依法驳回被告追加秦**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本文书还有11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