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与被告庞**、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庞**赔付原告住院医疗费8619.37元、门诊治疗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100元/天×60天)、营养费2500元(100元/天×25天)、误工费29061.45元(215.27元/天×135天)、护理费6663.15元(148.07元/天×45天)、交通费300元、修车费650元、鉴定检查费380元、鉴定费880元,合计55403.97元的50%,即27526.99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28日4时10分许,被告庞**驾驶王*电动三轮车在赤峰市松山区××路××街交叉...(本文书还有4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