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某财产保*******(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和程**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10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69133.46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14日20时40分许,王**驾驶蒙ds××**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306线247公里+400m处时,刮撞沿道路由南向北推自行车的行人赵*,致赵*受伤,经宁城县某a医院住院36天,未愈转回当地住院。原告至今生活不能自理。经宁城县xx大队认定,王**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王**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本文书还有4126字未显示)